9月27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山東省農村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具體情況。《條例》是我省繼《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實施后出臺的第一部有關農村供水方面的重要地方性法規,于發布會當天經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圖片說明:發布會現場。
《條例》共7章51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水源與水質、供水與用水、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分為四大方面。
一是堅持農村供水的公益屬性:明確農村供水工程是農村重要公共基礎設施,可以依法采用劃撥國有土地或者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等方式保障項目用地;規定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并按照確定的用途使用;規定農村供水實行政府定價,明確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定價低于供水成本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貼;規定農村供水用電價格和水資源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建立健全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保障制度,保障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
二是推進農村供水規模化發展:《條例》在總則明確規定農村供水應當“實行規模化發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供水工程規模化,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能力”;規定“規模化供水工程管網覆蓋區域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備水源工程取水”;已經建成的,“逐步納入規模化供水工程管網實行統一供水”。
三是加強農村供水水源與水質管理: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農村供水水源普查和環境狀況調查,科學確定供水水源,加強水源調度和優化配置,提高水源的穩定性;加強農村供水應急水源、備用水源建設,要求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規劃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水體污染,確保農村供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農村供水工程及其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加強水質監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農村供水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用戶水龍頭出水定期進行水質監測、評估。
四是規范供水與用水行為:明確推動建立政府主導、縣級統管、公司運營的農村供水運行和管護機制;要求供水單位建立健全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同時明確了供水單位應當遵守的規定;對供水單位飲用水取水口和供水水質檢測工作作出規范;要求供水單位保證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轉,保持不間斷供水,同時對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應當采取的措施作了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或者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
據悉,十四五以來,山東加快農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設,已完成投資134.9億元,共建成各類農村供水工程11881處、覆蓋人口7067.31萬人,規模化工程覆蓋農村人口比例為87.1%。隨著農村產業發展、人口布局變化以及有關部門職能調整,山東農村供水工作已經進入“城鄉統籌、建管并重、以管為主”的新階段。
大眾報業·農村大眾見習記者衣春悅